上海晨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晨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赣州中蓝稀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91民初1523号
原告:上海晨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东大名路1191号1700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赣州中蓝稀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大道36号江西离子型稀土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厂房B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晨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中蓝稀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晨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晨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9元,减半收取779.5元,原告上海晨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