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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永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平昌县得胜镇人民政府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923执2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永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昌县得胜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该镇人民政府镇长。 申请执行人成都永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昌县得胜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1923民初302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中查明平昌县得胜镇人民政府财政所在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得胜信用社账号88×××91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平昌县得胜镇财政所在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得胜信用社账号88×××91内存款10万元至平昌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