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422财保296号
申请人:陕西景阳实业有限公司,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陕西咸阳申兰生物医学工程有限公司,住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景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咸阳申兰生物医学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景阳实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咸阳申兰生物医学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266417元进行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景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咸阳申兰生物医学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申请人陕西景阳实业有限公司以避免被申请人在诉讼中转移财产为由,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咸阳申兰生物医学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266417元进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