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5336号之二
原告:青岛邦友机电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宝龙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NTWBC7A。
法定代表人:张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匠民大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春阳路**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M6G8Y8B。
负责人:赵昭。
被告:中匠民大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四街********码:91510100MA6BXD1181。
法定代表人:何鲜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岛邦友机电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匠民大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匠民大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的(2020)鲁0214民初533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原被告达成调解,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及其担保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中匠民大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匠民大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4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王 刚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帅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