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民辖终1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唐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阳曲县黄寨镇小屯庄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沁源县村民。
原审被告***,男,198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沁源县村民。
上诉人太原市唐睿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2019)晋0122民初4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太原市唐睿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民诉法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实际受雇于***,被上诉人是在为***提供劳务,而***的住所地为山西省沁源县交口乡,故被上诉人应当向沁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地在阳曲县,故原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