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291民初318号
原告:吉林大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园**座**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大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林大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