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大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广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吉0291民初1887号 原告:吉林大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行政保障部高级经理。 被告:吉林市广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山西路118号(北奇科技园1-2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吉林大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仝公司)与被告吉林市广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大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惠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吉林市广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立即给付拖欠原告的写字楼租金、综合服务管理费、供热费、违约金;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15日所欠缴水费、电费。以上共计人民币372,356.8元(大写:叁拾柒万贰仟叁佰伍拾陆元捌角)。2.承担因本案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写字楼《入驻协议》(编号“JD2019110337”)协议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98号大仝大厦11层写字楼,建筑面积755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9年6月2日至2022年6月1日,房租按上打一年交付,交付日期为合同签订后20日内,被告将租金、综合管理费、供热费等相关费用按规定时间打至原告指定账户中”。年度租金:人民币96489元(大写:玖万陆仟肆佰捌拾玖元整);年度综合管理费:人民币221,396元(大写:贰拾贰万壹仟叁佰玖拾陆元整);供热费:人民币27406.5元(大写:贰万柒仟肆佰零陆元伍角);以上合计,被告第一年度应向原告支付租金及各项费用:人民币345291.5元(大写:叁拾肆万伍仟贰佰玖拾壹元伍角)。协议签订时,被告承接了该楼层原租赁户吉林市畅途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解除租赁关系后剩余部分租金:人民币87336元(大写:捌万柒仟叁佰叁拾陆元),承接的该部分租金用于直接抵扣被告等额租金。扣除此承接费用,被告应支付原告第一年度的租金等费用总计:人民币257955.5元(大写:贰拾伍万柒仟玖佰伍拾伍元伍角)。被告本应在双方商定的日期2019年6月20日一次性给付原告该数额的费用,但是到期时被名并没有履行自己的给付租金等义务。期间,原告多次催缴。而被告一直推诿。在原告的一再要求下,被告于2019年9月12日,向原告递交“还款申请”,在还款申请中被告承诺:1、2019年9月30日前给付欠款人民币44789元;2、2019年10月30日前给付欠款人民币100000元;3、2019年11月30日前给付欠款人民币70000元;4、2019年12月30日前还清剩余欠款人民币70000元。但“还款申请”递交后,被告仅于2019年9月30日给付了欠款人民币44789元,在其他节点,被告并没有履行自己的承诺。其后,原告一再向被告催要拖欠款,被告于2019年12月17日又给付了欠款人民币40000元,此后,被告没再向原告给付一分钱。面对原告催款通知,被告每次都是满口承诺,这次说2020年4月15日前结清,下次又说,2020年6月2日前结清,可一直到现在,被告仍没有向原告给付一分钱。第一个租赁年度期满时,因被告已经一再违约,原告明确告知被告,如不付清之前欠款,将对其进行清退处理,并付诸法律追缴被告的欠款。被告信誓旦旦,表示自己一定能还清原欠款,并能如数缴纳新的租金,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又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在拖欠第一年度的租金及各项费用人民币173166.5元(大写:壹拾柒万叁仟壹佰陆拾陆元伍角)之外,又新拖欠2020年06月2日至2020年11月15日的租金、综合服务管理费等费用总计金额人民币92759.29元(大写:玖万贰仟柒佰伍拾玖元贰角玖分)截止至2020年11月15日,被告已经拖欠原告租金及各项相关费用总计金额:人民币265925.79元(大写:贰拾陆万伍仟玖佰贰拾伍元柒角玖分。)按双方签订的“入驻协议”第九条第一款“乙方拖欠租金和综合服务管理费或其他应交费用的,每拖欠一日需承担拖欠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赔偿”的约定,被告应需承担违约赔偿款人民币104498.38元(大写:壹拾万肆仟肆佰玖拾捌元叁角捌分)。2020年10月26日,原告再次向被告送达催款通知书,通知书明确告知被告,如被告在收到《催款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不向原告支付其拖欠款项。原告将依法启动司法程序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届时被告将面临承担诉讼费、律师费、违约金及其他相关费用损失,望被告妥善处之。可截止至2020年11月15日,被告仍未采取任何还款措施。鉴于被告如此置双方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入驻协议”于不顾,一再违约到了原告方忍无可忍的程度,原告不得不将其违约行为付诸于法律。根据双方签订的《入驻协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明断,支持原告要回租金、管理费、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为盼。 广惠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31日,大仝公司作为合同甲方与广惠公司作为合同乙方签订了《入驻协议》,协议约定:1.乙方入驻位于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98号大仝大厦甲方孵化基地;2.入驻基地的租金标准为0.36元/平方米/日,管理费、取暖费、水费、电费、通讯、专线等费用需另缴纳;3.该基地由甲方运用服务机构和物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和管理,服务机构收取乙方的综合管理费用,首年标准为24.97元/平方米/月,其中含物业服务费用5.5元/平方米/月;4.协议期限为2019年6月2日至2022年6月1日;5.乙方享有10天的免费装修期,自2019年6月2日至2019年6月12日止,但须支付该单元装修期间的综合服务管理费中的物业管理费、公共能耗费等其他杂费和与装修有关的费用,以及乙方占有并使用的该单元及公用部分面积发生的费用;6.该单元年租金为96489元,租金采取上打一年方式,于协议签订后的20日内,乙方将租金上打至甲方账户;7.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当日内向甲方交付相当于2个月租金保证金,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各项条款的保证,本协议租金保证金总额为16535元;8.乙方同意在缴纳租金的同时,支付综合服务管理费221396元,其中包括物业管理费49830元,基地服务费用176398元,综合服务管理费的计算日期从2019年6月2日至2020年6月1日,同时支付2个月的综合服务管理费保证金37705元;9.乙方拖欠租金和综合服务管理费或其他应缴费用的,每拖欠一日需承担拖欠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赔偿,直至付清止。 另查明,合同补充条款载明:“1.第一年2019年6月2日至2020年6月1日,交费时间2019年6月20日,租金96489元,综合管理费221396元,租金保证金16535元,综合服务管理费保证金37705元;2.第二年2020年6月2日-2021年6月1日,交费时间2020年5月2日,租金99207元,综合管理费248244元;3.第三年2021年6月2日-2022年6月1日,交费时间2021年5月2日,租金99207元,综合管理费248244元。” 2019年9月20日,广惠公司由于拖欠大仝公司租金及相关费用,故向大仝公司出具了《还款申请》,载明:“……我公司应于2019年6月22日前支付租金等相关费用284789元,现就以上欠款作出如下还款计划:1.2019年9月30日前给付欠款人民币44789元;2.2019年10月30日前给付欠款人民币100000元;3.2019年11月30日前给付欠款人民币70000元;4.2019年12月30日前还清剩余欠款人民币70000元。” 2020年11月15日,经双方协商,广惠公司将其租赁的房屋清空返还大仝公司,双方办理了交接手续。 合同履行期间,广惠公司的租金共计141607.8元,具体明细如下:1.2019年6月2日至2020年6月1日期间租金96489元[0.36元/平方米/日×755平方米×(365-10)天(10天为免租期)];2.2020年6月2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租金32616元(0.36元/平方米/日×755平方米×120天);3.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1月15日期间租金12502.80元(0.36元/平方米/日×755平方米×46天;4.2019年6月1日抵押冲减87336元。 合同履行期间,广惠公司的综合服务管理费共计335725.64元,具体计算明细如下:1.2019年6月2日至2020年6月1日综合服务管理费221396元,其中:(1)服务费171565.37元[19.47元/平方米/月×12个月/365天×(365-10)×755平方米(10天为免租期)],(2)物业费49830元(5.5元/平方米/月×12个月×755平方米);2.2020年6月2日至2020年9月30日综合服务管理费83299.15元,其中:(1)服务费:66689.15元[(21.9元/平方米/月÷30天×121天×755平方米)此费用为大仝公司自认可减免部分],(2)物业费16610元(5.5元/平方米/月÷30日×120天×755平方米);3.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综合服务管理费20687元,其中:(1)服务费:16534.5元(21.9元/平方米/月×1个月×755平方米);(2)物业费:4152.5元(5.5元/平方米/月×1个月×755平方米);4.2020年11月1至2020年11月15日综合服务管理费10343.49元,其中:(1)服务费:8267.25元(21.9元/平方米/月÷30天×15天×755平方米);(2)物业费:2076.24元(5.5元/平方米/月÷30天×15天×755平方米);2019年9月30日被告给付44789元;2019年12月17日被告给付40000元。 广惠公司尚欠供热费27406.5元,水电费尚欠1932.63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为《入驻协议》《还款申请》等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受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大仝公司作为出租人将案涉房屋交付给承租人广惠公司使用,广惠公司作为承租人应当承担交付租金及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的义务,故大仝公司主张要求广惠公司向其支付租金及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签订的《入驻协议》中约定各项费用的计算标准,广惠公司尚欠大仝公司各项费用的具体数额,本院确定如下: (1)租金。 合同履行期间,广惠公司的租金共计141607.8元,扣除大仝公司自认的双方抵顶租金87336元,广惠公司尚欠租金54271.80元。 (2)综合服务管理费。 合同履行期间,广惠公司的综合服务管理费共计335725.64元,扣除大仝公司自认的减免66689.15元,以及2019年9月30日广惠公司给付的44789元、2019年12月17日给付的40000元,广惠公司尚欠184247.49元。 (3)供热费、水电费。 广惠公司尚欠供热费27406.5元,水电费尚欠1932.63元。 综上,广惠公司应当向大仝公司支付上述欠付款项共计267858.42元。 关于大仝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大仝公司有权按照《入驻协议》中关于违约金部分的约定要求广惠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即每日按照拖欠金额的千分之一进行计算。广惠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为104498.38元:(1)2019年6月21日至2020年6月1日期间违约金60088.78元(173166.50元×1‰×347天),(2)2020年6月2日至2020年11月15日期间违约金44409.60元[(173166.5元+92759.29元)×1‰×167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吉林市广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吉林大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金54271.80元、综合服务管理费184247.49元、供热费27406.5元、水电费1932.63元、违约金104498.3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3元,由吉林市广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