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681执8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珙县。
被执行人:邹平优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黄山办事处小杨堤村(邹周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邹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邹劳人仲案字【2021】第119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邹平优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