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702民初1100号之一
原告:山东润鲁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小留镇鲁谢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3C96RB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权限与授权委托书一致)
被告:***,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鄄城县。
原告山东润鲁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润鲁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润鲁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润鲁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38元,保全费2070元,均由山东润鲁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