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鲁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润鲁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702民初1100号之一 原告:山东润鲁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小留镇鲁谢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3C96RB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权限与授权委托书一致) 被告:***,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鄄城县。 原告山东润鲁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润鲁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润鲁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润鲁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38元,保全费2070元,均由山东润鲁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