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领航电缆有限公司

阳谷领航电缆有限公司、山东恒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521执2296号 申请执行人:阳谷领航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祥光经济开发区东区北首(省道S324与南北三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恒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九州街道长江路与中华路交接西南角九州花园商务楼11层11-3室。 申请执行人阳谷领航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恒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7月17日作出的(2023)鲁1521民初308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山东恒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阳谷领航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1609.79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191609.76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2年8月1日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2元,减半收取计2066元,保全费1620元,由山东恒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阳谷领航电缆有限公司已预交,经阳谷领航电缆有限公司同意,山东恒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案执行阶段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阳谷领航电缆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并于2023年9月5日、9月18日、12月1日三次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保险登记信息。2023年11月22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资金4752元。2023年10月7日,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人行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23)鲁1521民初308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执行标的额191609.7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2066元,保全费1620元,执行费2774元,被执行人已支付4752元,剩余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