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1521民初3087号
原告:阳谷领航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祥光经济开发区东区北首(省道S324与南北三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MA3EQ9TT3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谷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恒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九州街道长江路与中华路交接西南角九州花园商务楼11层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UAX8H4G。
法定代表人:**建,经理。
原告阳谷领航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航公司)与被告山东恒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谷领航电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恒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领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恒佳公司支付货款191609.76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91609.76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日起,按LPR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请求恒佳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律师服务费3000元、保全费1620元、保全保险费400元。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与恒佳公司于2022年5月9日签订《电缆电线购销合同》,我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恒佳公司违约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至今尚有191609.76元未支付。
恒佳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5月9日,领航公司与恒佳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恒佳公司向领航公司购买各种型号电缆;合同损耗标准为按恒佳公司提供的清单数量为准生产,实际交付数量固定单价结算;价款支付方式为预付50%,预付款后1-2日领航公司提供相等金额发票,货到验收合格一个月内付清全部货款;标的物的验收为质量、外观、数量、资料的验收,恒佳公司依据本合同约定查验发货清单及实际货物,对验收情况签字确认,恒佳公司应在产品交付之日起的五日内进行验收,如领航公司通知恒佳公司后未在约定时间内验收,该产品则在满三十日后视为此产品已验收合格被恒佳公司接受。合同签订后,领航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履行完毕发货义务,货物价值为441609.76元,但恒佳公司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尚欠领航公司191609.76元。
以上事实有《购销合同》、阳谷领航电缆有限公司销货清单、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辅助明细账、2022年应收账款明细账、领航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及原告在庭审中的**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领航公司提交的证据在恒佳公司未到庭且未提交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能够证明恒佳公司欠领航公司货款191609.76元的事实,故本院对领航公司请求恒佳公司支付货款191609.76元的诉求予以支持。因领航公司与恒佳公司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领航公司请求恒佳公司以191609.76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验收期届满后)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付清之日止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领航公司请求恒佳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代理费的诉求无合同约定,亦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恒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应承担对己方不利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山东恒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阳谷领航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1609.76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191609.76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2年8月1日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2元,减半收取计2066元,保全费1620元,由山东恒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阳谷领航电缆有限公司已预交,经阳谷领航电缆有限公司同意,山东恒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案执行阶段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阳谷领航电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姜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