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通盛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岳阳市通盛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苏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382民初300号 原告:***,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 被告:岳阳市通盛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云中北路3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 原告***诉被告岳阳市通盛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