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626民初6115号
原告:湖南省润和宇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岳阳市通盛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云溪街道湖南岳阳绿色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翔路科创中心办公楼5楼5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30603707333490L。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省润和宇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市通盛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湖南省润和宇典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案件受理费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省润和宇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