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282执恢1178号之二十五
申请执行人:江苏经纬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85430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男,199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宜兴市定南猕猴桃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宜兴市张渚镇茗岭村田沙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202823140321018。
法定代表人:***。
江苏经纬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公司)与***、***、宜兴市定南猕猴桃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猕猴桃合作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113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宜兴市定南猕猴桃专业合作社支付江苏经纬电缆有限公司欠款本金及利息130万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付15万元,2020年1月22日前付25万元,同年6月30日前付30万元,同年10月30日前付60万元。如***、***、宜兴市定南猕猴桃专业合作社未按上述约定支付,江苏经纬电缆有限公司有权按照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并要求***、***、宜兴市定南猕猴桃专业合作社承担1066521元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的利息。二、江苏经纬电缆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19.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19.45元,由***、***、宜兴市定南猕猴桃专业合作社承担,该款已由江苏经纬电缆有限公司垫付,***、***、宜兴市定南猕猴桃专业合作社于2020年10月30日前付清。
因被执行人***、***、猕猴桃合作社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经纬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猕猴桃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猕猴桃合作社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猕猴桃合作社未履行义务。
二、2022年8月26日、2023年1月2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猕猴桃合作社名下有少量的银行存款,已扣划并发放申请执行人经纬公司。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猕猴桃合作社名下银行账户,冻结起始时间分别为2022年10月31日、同年11月17日、2023年2月3日,冻结期限为一年。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码为苏E0××**汽车,查封起始时间为2022年11月18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码为苏BT××**、苏EW××**汽车,已被本院查封,查封起始时间分别为2022年11月15日、同年11月18日,汽车查封期限为两年。因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暂不满足处置条件。
3.查明被执行人***、***、猕猴桃合作社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猕猴桃合作社有座落于张渚镇XX林权[证号宜林证字(2XX5)第XX4号],已被本院查封,查封起始时间为2020年12月28日,查封期限为三年。经被执行人反馈,猕猴桃合作社所涉林权已进入拆迁腾退阶段,本院已向张渚镇茗岭村村民委员会发出冻结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猕猴桃合作社的拆迁补偿款,冻结起始时间为2022年10月18日,冻结期限为三年,该拆迁款尚未到位,暂不满足执行条件。
三、2022年8月26日,因被执行人***、***、猕猴桃合作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四、2022年11月21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查询其财产情况,经反馈,未能查询到其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经纬公司发出执行情况、程序终结听证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经纬公司,并于2023年2月3日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听证,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猕猴桃合作社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经纬公司到庭参加听证,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到位6015.17元,剩余1105466.28元及执行费13515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猕猴桃合作社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少量银行存款外,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猕猴桃合作社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本院依法举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听证,申请执行人经纬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猕猴桃合作社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282民初113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