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902执恢65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执行人:陕西感恩移民搬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902民初249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感恩移民搬迁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和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布。
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税务、保险、不动产、民政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5)陕0902执恢65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的异议。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