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宝鸡坤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304执60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43523033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时代建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宝鸡坤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门高速路以南河堤路以北虢磻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MA6XFNWE0W。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宝鸡坤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作出的(2023)陕0304民初35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59667.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9667.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4年2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费229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宝鸡坤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保险、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调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已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期限自2024年3月28日至2025年3月27日止),申请人应在账户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书面申请法院续冻,否则造成执行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宝鸡坤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车辆、不动产、保险、证券等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和履行能力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宝鸡坤锦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名下涉及多起被执行案件,均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遂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304执60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