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陕西空港云冠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404诉前调确1068号
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4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时代建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陕西空港云冠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为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国际商务中心营销中心1层10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4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陕西空港云冠房地产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4年10月23日经我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陕西空港云冠房地产有限公司向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前给付136599.28元。
若陕西空港云冠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照协议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则应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未付款数额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5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止。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陕西空港云冠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3日经渭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