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28民初86号
原告: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街道办琼州大道21号琼山区商务局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滨河南路8号餐饮街A栋3楼。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西城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9号银湖创新中心6号13层1337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西影路4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原告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