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社会治理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8140号
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43523033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时代建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时代建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社会治理服务中心,曾用名: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社区服务中心,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航天基地航天中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100MB2907650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时代建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社会治理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72.5元,剩余1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