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陕0525执458号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曾用名:韩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申请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581民初1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被执行人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了全部案件款,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韩城市人民法院(2023)陕0581民初16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于2024年5月27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