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亭建设有限公司

丹徒区世业木公装饰服务部、南京新亭建设有限公司与丹徒区世业木公装饰服务部、南京新亭建设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民辖终1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丹徒区世业木公装饰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世业镇二十五圩49号。 经营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新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天印大道1369号广博苑03幢141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丹徒区世业木公装饰服务部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新亭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9)苏1112民初4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丹徒区世业木公装饰服务部上诉称,南京新亭建设有限公司系名义承包人,丹徒区世业木公装饰服务部是实际施工人,上诉人对工程款享有合法权益,即工程款结算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请求撤销(2019)苏1112民初407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系实际施工人,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上诉人丹徒区世业木公装饰服务部关于本案应由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