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亭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新亭建设有限公司与丹徒区世业木公装饰服务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12民初407号之二 原告:南京新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天印大道1369号广博苑03幢141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市江宁区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丹徒区世业木公装饰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世业镇二十五圩49号。 经营者:***,男,1962年5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新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丹徒区世业木公装饰服务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新亭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丹徒区世业木公装饰服务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新亭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新亭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南京新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