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亭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新亭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2民初141号 原告:南京新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吴**荣,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2年5月3日出生,住镇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新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在简易程序中难以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南京新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胡 勇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