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2民初141号
原告:南京新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吴**荣,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2年5月3日出生,住镇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新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在简易程序中难以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南京新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胡 勇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