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亭建设有限公司

713某某与南京新亭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7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5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新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天印大道1369号广博苑03幢1417室。 法定代表人:吴**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市江宁区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新亭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0)苏1112民初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0)苏1112民初1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谢 铭 审判员  姜 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