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7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5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新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天印大道1369号广博苑03幢1417室。
法定代表人:吴**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市江宁区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新亭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0)苏1112民初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0)苏1112民初1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谢 铭
审判员  姜 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