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辉采科技有限公司

淮北市国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辉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6民终10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市国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桓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郑智喜,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紫蓬路2809号总装厂房。

法定代表人:徐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达胜,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静,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淮北市国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603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淮北市国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淮北市国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冬宁

审判员  化启武

审判员  李 姗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文锦

书记员杨倩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