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11民初13786号
原告:某某绿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68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张某1,男,1956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被告:刘某,男,1977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被告:张某2,男,1959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原告某某绿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张某1、刘某、张某2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根据案情需要,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某绿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绿能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绿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