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003财保42号
申请人:***,女,196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溯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
被申请人:江苏和天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方巷镇朝阳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江苏和天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牌号为苏K×××**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金额30万元。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江苏和天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牌号为苏K×××**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金额30万元,扣押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