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003民初10771号之二
原告:江苏和天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方巷镇朝阳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佑和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扬子江中路186号智谷科技综合体A3座16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和天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佑和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和天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和天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和天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046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463元,由原告江苏和天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