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和天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和天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苏1003执22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执行人:江苏和天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和天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因银行转账延误导致被执行人支付的款项未能及时查收,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已结清104261.21元,故判决书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执行内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以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