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12民初2171号
原告:镇江市华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铁塔路1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威,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磊,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和天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方巷镇朝阳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华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和天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市华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和天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市华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镇江市华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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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赵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