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03民初7110号
原告:海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海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儋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儋州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7月30日立案。原告海南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南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