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05执28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联创健和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迎宾大道东侧乔海阳光大厦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6511659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鋈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秀华路3号原武装部大楼90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GAM7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海南联创健和光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鋈得实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琼0107民初8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海南鋈得实业有限公司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汇票款135432.11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汇票金额135432.11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7日起至该笔票据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执行费2056元,共计137488.11元(利息另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海南鋈得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银行、保险、证券、网络资金、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机构查询,并在执行查控系统外向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查询。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如下财产:
1.本院对被执行人海南鋈得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发起本案标的的冻结,冻结期限自2024年10月8日起至2025年10月7日止、自2024年12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6日止,因实际控制金额较小,本院暂不处置;
2.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海口市秀英区XXX的两块宗地〔不动产权证号:琼(2018)海口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X号〕,因本案执行标的额较小,不宜超额查封,两块宗地的评估拍卖费用较高,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查封处置上述宗地,故本院暂不查封处置。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三、已到被执行人注册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海南鋈得实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本次已执行0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