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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威海来实建筑系统(廊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奥华钢结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威海来实建筑系统(廊坊)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威海奥华钢结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的(2011)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款项2558元,本院已执行到位且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1)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