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威海奥华钢结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659689-1)。
被执行人山东新高工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51939-4)。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奥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新高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了在被执行人山东新高工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728元用以履行本案义务,上述款项中执行费2130元,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威环民初字第15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执行费213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