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威海奥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西特埃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天鸿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91民初1962号
申请人:威海奥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系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烟台西特埃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天鸿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威海���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西特埃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天鸿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威海奥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西特埃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天鸿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385757.2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西特埃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天鸿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385757.2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