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威海奥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西特埃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天鸿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691执保262号 申请人:威海奥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系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烟台西特埃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天鸿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威海奥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西特埃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天鸿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2018)鲁0691民初19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烟台西特埃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天鸿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385757.2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西特埃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天鸿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385757.2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