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奥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与烟台西特埃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天鸿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691执保262号之一
申请人:威海奥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9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
被申请人:烟台西特埃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天鸿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威海奥华��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西特埃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天鸿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4日作出(2018)鲁0691执保26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烟台西特埃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天鸿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385757.25元。现因本案已调解结案,申请人威海奥华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西特埃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天鸿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威海奥华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西特埃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天鸿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存款8385757.25元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