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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公司与赵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503民初2215号 原告:湖南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汉族,户籍住址邵阳市大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东市东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湖南某公司与被告赵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8日受理。2023年8月22日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湖南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湖南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袁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