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503民初2215号
原告:湖南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汉族,户籍住址邵阳市大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东市东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湖南某公司与被告赵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8日受理。2023年8月22日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湖南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湖南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袁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