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鼎龙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某某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某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923执9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幸福路65号开发区企业公馆A座902室。
法定代表人:郝永永,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法人。
被执行人:新疆***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开发区企业公馆B栋509室。
法定代表人:张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一案中,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2923民初242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新疆***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新疆***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撤销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923执93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在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  冀俊齐
审判员  李 江
审判员  张 舜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