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铜仁市碧江区晨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贵州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黔06**执保330号 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晨源建筑设备租赁站。 地址:铜仁市碧江区茅溪村肖家一组。 经营者:胡某某,男,汉族,1968年10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河边镇。 被申请人:贵州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凯里市永丰东路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215903186Q。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吴某某,男,苗族,1982年5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江口县桃映乡。 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晨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92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晨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以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单号为PZPP19520109040000000008的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晨源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贵州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晨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以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单号为PZPP19520109040000000008的保函作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贵州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9200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