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30民初4954号
原告:***,男,仡佬族,生于1971年8月29日,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女,土家族,生于1980年11月12日,湖南省桑植县人,住湖南省桑植县。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习水县温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泰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LEF2H。
法定代表人:***。
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
委托代理人:***,贵州一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贵州一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7年4月24日,贵州省绥阳县人,住绥阳县。
委托代理人:***,贵州文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贵州泰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拆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