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泰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贵州泰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30民初4954号 原告:***,男,仡佬族,生于1971年8月29日,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女,土家族,生于1980年11月12日,湖南省桑植县人,住湖南省桑植县。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习水县温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泰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LEF2H。 法定代表人:***。 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 委托代理人:***,贵州一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贵州一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7年4月24日,贵州省绥阳县人,住绥阳县。 委托代理人:***,贵州文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贵州泰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拆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