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29民初203号
原告:余庆兴余顺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庆县经开区白泥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光乔,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康松,贵州文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泰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安新区综合保税区黔中大道启迪数字小镇3号楼7层706室。
法定代表人:杨秀学,该公司经理。
原告余庆兴余顺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泰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余庆兴余顺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庆兴余顺达建材有限公司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庆兴余顺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3714元,减半收取1857元,由原告余庆兴余顺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聂国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