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沅执字第20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郊农,住沅江市琼湖办事处***社区544号(系死者***之父),公民身份编号**********4200714。
申请执行人***,女,195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郊农,住址同上,(系死者***之母),公民身份编号**********1200749。
被执行人***,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沅江市草尾镇人中村四村民组192号,公民身份编号**********6152853。
被执行人湖南省沅江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沅江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沅江市琼湖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沅江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沅江市琼湖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沅江市琼湖路74号1栋1单元301号,公民身份编号**********1280318。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益法民一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与***、湖南省沅江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沅江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应受偿246686元及延期付款利息;已受偿143308元;未受偿103378元及延期付款利息。对尚未受偿数额,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权利人可随时申请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沅执字第2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