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财保500号
申请人:***,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申请人:山东润浩水利科技有限公司桓台县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唐华路677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321MA3UB7U85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山东润浩水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芜高新区鲁中东大街东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200334612592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润浩水利科技有限公司桓台县分公司、山东润浩水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润浩水利科技有限公司桓台县分公司、山东润浩水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