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民初2952号
原告:***,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敏,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润浩水利科技有限公司桓台县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华路6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UB7U85M。
负责人:陶安学,经理。
被告:山东润浩水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鲁中东大街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334612592X。
法定代表人:陶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强,山东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润浩水利科技有限公司桓台县分公司、山东润浩水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山东润浩水利科技有限公司桓台县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山东润浩水利科技有限公司桓台县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张拥政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高 崧
书 记 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