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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济南易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lt;pgt; lt;titlegt;lt;/titlegt; lt;/pgt;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鲁0112行审33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均系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济南易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济南易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1日以济南易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城角巷村集体土地建设沥青台、料棚,不符合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济国土资罚字(2015)第53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1、限济南易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城角巷村6538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将上述集体土地退还给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城角巷村民委员会;2、对济南易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62057元。 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济南易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会,各自充分发表了意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5)第53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7月1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济南易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罚款162057元。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的全部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5)第5075号催告书。2016年3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处罚决定书第1项,即“拆除济南易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城角巷村6538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申请执行人建议拆除组织实施机关为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人民政府。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5)第53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济南易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5)第53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项,即拆除济南易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城角巷村6538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被执行人济南易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 三、本案拆除部分的执行由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执行申请费100元,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自愿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