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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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5)嘉南民初字2646号
案件缓急:
拟稿部门:民一庭
拟稿人:
标题:民事裁定书
校对人:
印刷份数:10份
审核人:
签发人: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嘉南民初字第2646号
原告:嘉兴市恒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越秀南路176号2幢2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南湖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鸳湖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恒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南湖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冻结被告浙江南湖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浙江南湖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保全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自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财产保全的效力消灭。原告若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可在期限届满前书面向本院申请延长期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