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恒昕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嘉兴市恒昕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24民初4510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

被告:嘉兴市恒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嘉兴科技城金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7864210842。

法定代表人:赵春红。

原告***诉被告嘉兴市恒昕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11日在本院进行了诉前登记,于同年12月25日转为正式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于同年12月28日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嘉兴市恒昕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谈其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高凯茜

书 记 员 张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