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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24民初423号
原告:嘉兴市锋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元通街道兴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9FCTH7X。
法定代表人:顾志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伟,浙江品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嘉兴市恒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嘉兴科技城金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7864210842。
法定代表人:赵春红。
原告嘉兴市锋润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恒昕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嘉兴市恒昕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锋润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12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合计2132元,由原告嘉兴市锋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俞朱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周佳媛
书记员夏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