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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宁波市创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81民初11511号 原告:***,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宁波市创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南雷南路***号****号****号合力大厦****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宁波市创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 ?PAGE??